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院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全院师生员工食品卫生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一)学院食品卫生安全按照属地划管理的要求,接受所属管辖区人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学院食堂和校园内的其他餐饮服务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业。服从学院统一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二)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的督导、协调工作,参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目标考核评比。

(三)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日常监管、目标考核,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改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基础设施条件,及时排除和查处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各种隐患。

(四)各系、部门,应在师生员工中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把好病从口入关。

二、食品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校内食堂和其他餐饮服务点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销、经营服务。

(二)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三)学校食品、餐饮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型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六)食堂和其他校内餐饮服务点。应自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八)食品采购,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九)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十)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观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十一)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烧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十三)食堂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十四)分餐应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十五)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私人物品。

(十六)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人保存、专用称量”。

(十七)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十八)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

(十九)食堂须分送供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二十)学校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十一)学院食堂和其他餐饮服务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能力,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十二)严禁校内食堂以外的其他供餐点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烧透。

三、应急处理

(一)学院根据上级要求,如一旦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由学院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省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监督管理

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应严格按要求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各食堂和的日常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到食堂、,实施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查验校内食堂、各餐饮服务点,采购食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供货商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卫生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检查重点: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进行修定和完善。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